(一)一种或几种废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 废水主要污染物指标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以及 汞、镉、砷、铬、铅等重金属。筛选排放量限值根据环境质量状况 确定,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 65%。
(二)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 企业。 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制造,磷 肥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 学纤维制造,有漂白、染色、印花、洗水、后整理等工艺的纺织印 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 羽毛(绒)加工,农药,电镀,磷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乳制 品制造,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 的汽车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等。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三)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 污染物的单位。
(四)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所有规模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 10 万吨及以上 或接纳工业废水日处理 2 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各地可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降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限值。
(六)产生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 剧毒废渣的企业。
(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 承担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八)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水环 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九)三年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黄牌”警示的企业,以及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红牌”处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