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岗岩案
2001年7月31日,欧共体委员会决议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和中国的进口已加工纪念碑用或建筑用花岗岩石(worked monumental or building granite stones)的反倾销调查。
该项反倾销申诉是由欧洲天然石国际联盟(European &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Natural Stone Industries)于2000年9月29日代表欧共体生产商提起的。由于申诉中已经包括了关于倾销的存在和相关损害的初步证据,欧共体委员会启动了对有关进口产品(海关税则号ex 6802 23 00, ex 6802 93 10, ex 6802 93 90)的反倾销调查程序。
2001年6月6日,欧洲天然石国际联盟向欧共体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申诉。根据欧共体理事会条例第384/96号及其修正案理事会条例第2238/2000号,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已经进行的调查没有显示终止该项调查会损害共同体利益,且有关利益各方对此没有提交任何异议,因此决议在没有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自2001年7月31日终止对有关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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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钼铁案:
2001年8月3日,欧共体委员会裁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钼铁(海关税则号7202 70 00)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委员会条例第1612/2001号)。该裁定自2001年8月9日起生效,时效6个月。
2000年11月9日,欧共体委员会通知对上述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调查对象为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对共同体的进口。同时,该调查将覆盖1997年1月至2000年9月的有关数据。
在调查过程中,共有11家中国出口生产商提交了调查问卷,其中10家要求给予市场经济地位。据称,这10家出口生产商中,有4家由于没有提供完整、充分的信息和证据--特别是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而被拒绝考虑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其余的6家中,有3家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国家干预、5家没有能够证明他们拥有一套清晰的、以国际会计准则审核的基本会计记录、3家被发现存在由以前的非市场经济体系造成的扭曲和资产方面的不足。因此,只有南京新资源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其余的9家中国出口生产商,根据欧共体反倾销法第2条的(7)(b)和(c),自动被转入是否给予分别裁决的调查。这9家中,只有3家能够证明他们辩陵的出口没有受到国家的干预,并且他们在法律和事实方携亮戚面均拥有相当程度上的独立性。因此,只有这3家出口生产商获得分别裁决的待遇。他们是:锦州沈宏公司、锦州三达公司和抚顺顺康公司。(后两家公司正是由本所傅东辉律师代理的。)上述4家以外的中国出口生产商,其正常价值是以美国为参照国计算的。
欧共体委员会此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裁定的具体税率如下:
南京新资源公司3.6%;
锦州沈宏公司9.8%;
抚顺顺康公司12.7%;
锦州三达公司17.2%;
其他公司为26.3%。(低于43.5%的全国平均倾销幅度)
根据欧共体反倾销法,预计欧共体委员会将于2002年2月对此案做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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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钢案:
2001年8月14日,欧共体委员会发布关于原产于中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和乌克兰的进口硅钢(ferro-silicon)的公告。
2001年2月21日,欧共体委员会决议终止对原产于巴西、中国、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和委内瑞拉的进口硅钢的反倾销调查。2001年6月16日,欧洲铁合金工业联盟(Euroalliages)常务理事会向欧洲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止该决议对中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和乌克兰的效力;他们还同时要求法院对有键埋关进口产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T132/01 Euroalloiages and others v.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2001年8月1日,欧洲初审法院主席命令:对原产于中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和乌克兰的进口硅钢(海关税则号7202 21 10, 7202 21 90, 7202 29 90)进行登记,但进口商不必就有关进口产品提交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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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氨基苯磺酸案:
2001年7月6日,欧共体委员会决议发起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进口对氨基苯磺酸(sulphanilic acid)(海关税则号ex 2921 42 10)的反倾销调查。调查对象为在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内出口到共同体境内的对氨基苯磺酸。涉及中国的有关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计算,暂定以美国作为市场经济参照国。
氨纶反倾销案
2006年10月13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氨纶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0~61%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
这场由浙江华峰氨纶、绍兴龙山氨纶和山东烟台氨纶牵头提起、历时两年半的反倾销诉讼终于以我方的胜利而划上圆满的句号,为国内氨纶企业争取到了宝贵的5年“保护期”。
康奈鞋案
2001年1月,康奈第一家海外专卖店在法国巴黎开业。
2006年7月9日,康奈在巴黎开设了第一家海外旗舰店,目前,康奈已在全球20多个国家开出了100多家专卖店。
2004年9月17日,西班牙埃尔切市的中国鞋城曾发生了温州鞋商仓库被焚烧的事件。
2004年,郑秀康斥资1000万元,与英国全球性鞋类认证机构SATRA签订合作协议,在国内建立符合 SATRA认证的世界级鞋类设计研发中心。和SATRA结盟,使康奈解决了和国际标准接轨的问题。
同年8月28日,康奈举行了“商务舒仕”系列新产品的全球同 步上市仪式,这款系列采用的是SATRA舒适全球标准。
2006年4月初,欧盟裁定中国皮鞋存在倾销,并自4月7日起对我国皮鞋征收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中国皮鞋业出口面临严峻考验。
声科家居案
2005年6月30日, 欧盟委员会发起针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马来西亚(针对马来西亚的调查后来撤销)的聚乙烯塑料袋的反倾销调查。
声科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作为上中国最大的该类产品的制造商和出口商之一, 和国内市场(自主品牌 “家来纳”和多个著名超市定牌)的最大供应商,携其关联公司积极参加应诉,并聘请了布鲁塞尔和北京两地在公平贸易领域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为应讼顾问和代理。
2006年2月底,声科等9家企业顺利通过欧委会按照出口情况,和行业代表性选取了声科等9家企业进行的现场核查,问卷资料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得到了认可。
2006年4月20日,欧盟委员会通知,声科等8家中国企业取得了市场经济地位。
2006年8月30日, 欧委会公布中国和泰国企业的最终反倾销税率。
2006年9月29日,欧盟理事会最后批准实施反倾销措施。
纺织反倾销案件
2003年欧盟的纺织行业已经开始对大量的、价格低廉的中国纺织品表示不满。强烈要求实行特殊保障措施的呼声在欧盟此起彼伏。
2004年4月30日,欧盟纺织企业正式提出反倾销申请。
随后的5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受理。
6月17日,欧盟委员会正式立案中国纺织品反倾销案,对来自中国的化纤布展开反倾销调查。其调查的商品涉及中国4个海关税号下的部分产品。欧盟委员会下发了一份名为“反倾销调查中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申请表”的调查问卷,用以查核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2004年8月份,参与调查的56家企业顺利完成调查问卷。
按照惯例,企业上交问卷后,欧盟应该派遣官员对中国化纤布企业逐个进行实地考察。由于此次参与反倾销诉讼的中国企业太多,欧盟采取了抽样调查的方式。把所有企业按出口量排序,挑选前7位进行调查。
2004年10月份,欧盟结束了对7家企业的抽样调查。为了给中国纺织企业在反倾销案中争取更多的利益空间。
2004年底,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组织了中国化纤布行业的无损害抗辩。23家中国化纤布企业在欧盟的初裁披露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