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保险立法现状是如何?
中国于1995年6月颁布了《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2002年10月,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重点对保险业法部分进行了修改。2004年10月,为了适应保险业发展的新形势,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全面修订,于2005年底形成修订草案建议稿。该草案经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修改,目前已正式颁布。
二、中国非婚生子女现状是怎样的?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男女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自古以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受到歧视和虐待。当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这种看法虽说有所改变,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
我国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细究起来不难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
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我国试婚、非法同居、包二奶现象的日益增多,非婚生子女呈上升趋势。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推卸责任、规避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甚至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公开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较为普遍。在他们成长的历程中,承受着上户口困难、读书受歧视、生活来源不稳定等种种困难。
非婚生子女的不断增加,成为一个愈演愈烈的社会问题。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不完备和弱化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是其父母的过错造成的,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不应受到社会岐视和不公平待遇。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性的立法,强化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非婚生子女在我国的现状如何。非婚生子女在完成相应的手续,上完户口后,是可以享受和婚生子同样的权利,成为社会真正的一员的。由于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都是男女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权利与义务都是非“法定”的,没有法律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容易发生脱节和虚置,也增加了情感伤害的危险性。
三、中国招标的现状是怎样的?
1.中国招标已走过20年的光辉历程。如今,招标投标已家喻户晓,不再神秘。
2.中国招标曾经是一块肥沃的黑土地。招标代理机构像雨后春笋般出现。如今,对招标机构而言,这块黑土地已开始向贫瘠迈进。其原因有二:一是可耕面积日益缩小;二是作物太密。招标机构还缺乏应对的思想准备和有效的措施。
3.20年来,特别是最近6-7年间,招标人在招标机构的带领下熟悉、了解了招标,并参与了招标(有的企业也参与了投标)。招标人自主招标的呼声愈来愈高,条件也愈来愈成熟。
四、非婚生子女的在中国现状如何呢?
近年来由于亲属法的立法基本精神已经由原本的家长(父)本位、家本位,渐渐演进到子女本位,即以保护子女为优先价值,加上以同居代替结婚、婚外情和未婚产子的情况日渐普遍,故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价值已经越来越低且不必要,因此也有学者主张应该停止区分。
五、中国债券市场现状怎么样?
尽管近年来国债市场的交易量逐年迅速增长,但市场的真实流动性仍然存在着的一定的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债券流通市场的流动性,需要财政部和监管机构共同商讨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发达的场外市场中,做市商制度对于增加市场流动性、形成价格发现机制、稳定市场波动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我国目前做市商制度现状,由国债发行单位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做市商制度,选择有真实交易行为又有一定交易量的机构承担做市商资格,明确做市商考核、融资融券、承销便利等相关问题,从而充分发挥做市商的作用,鼓励对国债进行做市。
为了提高国债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可以考虑通过对国债承销团成员提供资金与债券的便利,鼓励国债承销团成员进行做市。(三)基准收益率曲线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国债发行的市场化程度也不断提高,从上世纪80年代的行政分配方式,到90年代初的承购包销方式,发展到目前全部国债通过承销团成员承销,全部记账式国债都通过招标公开发行。
在招标方式上,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创新,综合运用了国际通用的荷兰式招标、美国式招标,创造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混合式招标,使得国债管理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四)鼓励金融创新,推广与完善现有金融衍生工具我国政府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国债市场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尤其是从1998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更为市场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
国债市场已经发展成为各类投资者投资国债、金融机构进行资产负债管理以及央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控货币政策的重要场所。国债流动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发行规模日益壮大。
第一个问题,管理体制分散,监管效率低下从监管来看,我国债券市场一直缺乏管理机构,无法形成监管和发展的合力,影响了市场发展的质量,以公司债券债券为例,同一个公司发行的债券,在不同的审计机构和流通的场所有着不同的属性,也分别适用人民银行法、企业债券法、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多个法律法规,容易产生监管盲区,不利于控制风险。
第二个问题,缺乏统一标准目前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品种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私募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共四大类五个品种,这四类公司债券当中,除了企业债的资金运用主要体现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之外,其他方面均没有实质上的差异,发债主体是高度的重合,但是由于这四类债券是归属于不同的审批机构,发现标准共存的情况,这对我国统一监管措施的实施都带来了制度上的障碍。
对同一个发债主体而言,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使法律主体往往会规避要求更严格的企业债券,而更多的选择比较宽松的中期票据,这对发行人的发行监管和控制留下了隐患。第三个问题,二级市场分割效率受到质疑中国债券市场受制于传统观点的束缚而处于长期分割的状态,这与国际债券市场交易区域集中,场内场外日渐融合的趋势不符,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和融合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自的优势,不利于实现债券产品、资金和投资者的互联互通,制约了债券市场的发展。
事实上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都有着各自的优势,银行间市场具有投资者基础雄厚、后台清算系统庞大等优势,交易所市场则具有定价效率高、价格连续、市场透明、交易系统先进、技术系统覆盖广泛等优势,不利于提高中国债券市场的整体竞争力,同时在市场分割的状态下,债券投资人、资金、现券被限制在两个独立的区域中运行,不能自由流动,经常出现同券不同价的情况,无法形成统一的市场基准收益率曲线,这种局面广受投资人诟病。
第四个问题,商业银行广泛垄断债券,制约债券市场的发展由于我国高储蓄,商业银行成为债券市场的绝对投资主体,目前商业银行持有债券的比例已经超过存量的70%,债券投资者结构出现了单一化的特征,债券市场发展的持续性令人担忧。银行大量持有债券使得投资者无法持有信用债,这种单一的投资结构无法建立起真正的企业信用机制,在商业银行既是承销主体又是持债务主体的情况下,债券市场成为了特殊的市场,这种情况不利于根据信用利差进行市场化定价,企业资信评级制度、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等市场化风险管理手段也银行的高信用光环下被淡化,一旦发债出题出现兑付违约,集中持有债券的商业银行又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第五个问题,配套制度不完善,市场化风险处理机制尚没有建立现阶段,我国公司债市场还面临外部市场和市场机制等多方面的严峻挑战。一是市场规则体系尚不完善,债权人保护和破产制度尚没有积累有效的实践经验,债权受托管理人制度也不理想。二是市场产品结构不合理,债券产品依然是以政府债为主,企业信用债只占23%左右,与合理的结构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是信用体系建设不足,信用评级机构受外界干扰比较严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级的公正性。四是产品缺乏有效的信用基础,银行转贷款仍是路径依赖。
近几年短期信用债已经出现了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违约风险已经开始显现,利诺集团等几家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都曾出现短期的险情,这也暴露市场制度上的缺陷,发行人责任自负,投资人风险自担的市场文化还没有形成,担保机构、政府部门却承担了太多的责任,市场无法正常发育和健康的成长。